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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耕地建房 協議被判無效
 

  安徽法院網訊 日前﹐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周某與被告葛某的土地轉讓合同無效﹐雙方各自向對方返還土地及價款。

  2007年7月﹐被告葛某與原告周某簽訂協議﹐以17000元的價格受讓周某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666平方米用于建房﹐雙方均已按協議支付了價款及土地。後原告以該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該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葛某為建造房屋﹐與原告周某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雙方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張乃鄧 編輯﹕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