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樅陽一女子與聊友發生性關系後﹐被人偷拍了祼照遭遇敲詐﹐這起“艷照門”事件有了結果﹐9月1日﹐樅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彭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去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樅陽某公司上班的陳艷象往常一樣在公司做事﹐突然手機收到一條短信﹐雖然號碼不熟悉﹐但陳艷看後還是禮貌地回了一條﹐對方回復說“發錯了”﹐陳艷對這事也沒有在意。幾天過後﹐陳艷又收到來自外地的短信﹐一看號碼﹐還是前幾天那人發來的﹐陳艷好奇地打通了對方的電話﹐與對方聊了起來﹐對方稱自己叫張鵬﹐34歲﹐是阜陽人﹐在當地一鄉政府上班。緊接著以後的幾天裡﹐張有事無事地發幾條短信給陳艷﹐陳對這個自稱張鵬的人也有幾份好感﹐也就忙中抽閑地與對方聊上了。一來二往﹐陳艷與對方聊得很投機﹐陳也知道了對方的真實姓名叫彭華﹐是阜陽市臨泉縣人﹐漸漸地產生了與對方見面的想法。
2007年6月底﹐陳艷打電話給彭華說﹕“我過幾天來阜陽﹐而且還要到臨泉來。”彭華聽後當然是喜不自禁。7月1日下午﹐陳艷果然出現在臨泉縣城﹐到臨泉後﹐陳急忙給彭打電話﹕“我到臨泉了﹐你在哪﹖”﹐“我在上班﹐等會我來接你”。正在臨泉化肥廠上班的彭華一邊接電話一邊想著怎樣接待這位遠道而來的客人。下班後﹐彭華找到了陳艷﹐二人見面後有著說不完的話﹐彭華請陳艷吃了晚飯﹐之後﹐二人來到了縣城的農豐賓館﹐彭華為陳開好了房間﹐當晚﹐兩人在賓館裡玩起了“一夜情”﹐發生性關系後﹐彭趁陳艷祼睡的時候﹐用陳的手機拍下了幾張陳艷的祼照﹐後通過發彩信的方式發到了自己的手機上。
去年7月15日和8月底的一天﹐陳艷又先後兩次到了臨泉﹐彭華當然是熱情接待﹐兩人在縣城的農豐賓館住了兩夜。隨著交往的加深﹐兩人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陳甚至告訴了自己家的電話與丈夫的手機號﹐彭是一一記下。回到樅陽後﹐9月份一天﹐陳給彭華打電話﹐說是她要做一筆生意需要墊資﹐手頭還缺點資金﹐讓彭華借2萬無錢給她﹐彭答應借給她一萬元﹐並將錢通過建行的一賬號匯給了陳艷。期間﹐二人關系仍然甚密﹐短信聊天不過癮﹐有時二人還在QQ上聊。9月底﹐陳艷又到了臨泉﹐此次她與彭華在賓館同居了兩夜。
不久﹐彭華電話告訴陳艷自己缺錢用﹐陳艷當即歸還了先前借彭的一萬元錢﹐兩人還經常保持著聯系。轉眼到了去年的11月份﹐彭華對陳艷說﹕“我現做化肥生意﹐缺少周轉資金﹐你能否借給我一萬元﹖明年的元月份就歸還”﹐陳艷想﹐兩人關系非同一般﹐彭華有困難自己幫一把也應該﹐于是匯給了彭華一萬元。2008年3月﹐陳艷見與自己天天發短信的彭華不提還錢的事﹐有時也就通過短信或在電話裡提醒他﹐但彭一點還錢的意思也沒有﹐陳艷只好直說﹕“你借我的一萬元錢應該還給我了吧﹖”彭華既沒有說不還﹐也沒有說還﹐過了幾天﹐彭將陳艷的祼照以彩信的方式發到陳艷的手機上﹐陳打電話問彭華﹕“你是什麼意思﹖”﹐“什麼意思﹐你如果還催討那一萬元錢﹐我就把你的祼照寄到你家裡和公司裡﹐讓你聲敗裂”﹐昔日你恩我愛的“情哥哥”一下子變了臉﹐在電話那頭惡狠狠地說。此時陳艷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于是發短信對他說﹐“那一萬元我不要了﹐好吧。”彭華見這招十分靈驗﹐一個人偷著樂了好幾天。
因為錢的事﹐兩人產生了隔閡﹐彼此的聯系也少了一些。但彭華想﹕陳艷生意做的不錯﹐每年的收入蠻高的﹐現在我手上有她的把柄﹐在她身上弄點錢是件比較容易的事。今年4月份的一天﹐彭華發短信對陳艷說﹕再給我匯一萬元錢﹐否則我將你美麗的照片打印好寄存給你丈夫。此後的幾天裡﹐彭華類似的短信源源不斷地發給陳艷﹐陳艷真的慌了神﹐經常關機以免騷擾﹐最後無奈換了手機號。利令智昏的彭華打不通陳艷的手機就打陳家裡的電話﹐迫使陳艷開機與他談事﹐但只要一開機﹐彭華威脅的短信就接踵而至﹐陳艷真是吃不好﹐睡不香。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後﹐4月26日下午﹐陳艷鼓起勇氣向樅陽縣公安局城區刑警責任區報了警。
公安機關接警後迅速立案﹐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彭華為阜陽市臨泉縣化肥廠一工人。5月12日晚﹐樅陽警方到達臨泉﹐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將正在上大夜班的彭華抓獲歸案。樅陽法院不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審理認為﹐被告人彭華利用他人隱私威脅他人﹐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懲處。鑒于彭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已將贓款退還給被害人﹐且本案發生在特定的身份人之間﹐涉案的一萬元是由借款轉化為贓款的﹐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文中除彭華外﹐其他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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